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某,曾用名米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戴某,又名代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2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某、戴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责令被告人米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米某、戴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原审被告人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米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米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审判员胡石海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