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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卜XX诉被告郦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卜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郦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郦XX归还原告卜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此款由被告郦XX于2010年11月15日前归还原告卜XX人民币20,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2011年12月31日前、2012年12月31日前各归还原告卜XX人民币1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105元,由被告郦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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