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无业,住(略),现住深圳市X区深南大道香蜜湖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侯锦琼,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无业,住(略)。
案由:抚养费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7日原告之母罗某乙与被告黄某在郴州市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7年1月1日罗某乙与被告黄某婚生原告罗某甲,2008年2月19日罗某乙与被告黄某在郴州市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罗某甲归罗某乙抚养,被告黄某每月负担300元抚养费。但罗某乙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将欠付的抚养费x元付清,并增加抚养费到每月500元,并要求一次性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罗某甲抚养费x元,此款在2011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崇高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