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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X组因与邓州市人民政府、陈某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X组。

代表人姚某某,该组组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邓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陈某之子。

申诉人邓州市X组因与被申诉人邓州市人民政府、陈某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宛检行抗(2011)X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南行抗字第X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邓州市X组以已与被申诉人陈某和解,现服从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州市X组提出的撤回申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李建新

审判员王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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