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二1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8月任河南省唐河县规划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4月19日被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柴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柴某所退出的赃款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徐建淮
审判员王晓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天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