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女。
法定代理人许某,男。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许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许某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某甲梅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