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某某,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与被告父母争吵,并经常受到被告及其父母的殴打。无奈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到福建打工,期间双方仍然是争吵和打骂,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在争吵中还以死威胁,原告只好另找他处打工,但被告不引以为戒,反而到处散布谣言说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并与其父母到原告家对原告父母进行谩骂,使得原告对于双方的婚姻彻底丧失信心,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孩子冯某凯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相应抚养费,原告结婚时所带财物及女方的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希望能给双方一定时间,让双方缓和矛盾,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农历)8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某凯,现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因家庭琐事,原告于2010年外出到福建打工。2011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裁判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产生离婚想法,但庭审中被告冯某表示为了孩子和家庭不同意离婚,愿与原告重新和好,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草率离婚不仅是对双方不负责任,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闫革委
审判员王海涛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