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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龙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女,28岁。

被告石某,男,34岁。

本院2011年2月2日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2月22日,原告龙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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