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28岁。
被告石某,男,34岁。
本院2011年2月2日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2月22日,原告龙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