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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32岁。

被告梁某,女,31岁。

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9月26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梁某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梁某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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