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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35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

被告梁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梁某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梁某芳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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