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法定代理人宁某(系李某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
法定代理人宁某(系李某丙之母)。
原审被告上海简淮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侯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侯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