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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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合同诈骗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09年12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侯某某,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兰英、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马某以欺骗方法先后与王×、何××、郭×、曲××等人签订虚假购销化妆品合同,骗取现金30余万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王×、何××、郭×、曲××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游××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购销合同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辩称在王×向其交货款5万元时,其即向王×发“钻石夫人”化妆品8万余元,后因王×退货导致合同没能完全履行,且其在与王×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以“天津市钻石夫人美容有限公司”名义与何××签订合同时,已告诉何××该公司尚未成立,故其没有利用签订合同实施诈骗。

辩护人辩称,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马某与唐河县城关居民王×认识,马某谎称自己是天津“洋铃”“钻石夫人”化妆品生产厂家,可向王×以成本价提供化妆品,诱骗王×做该化妆品河南总代理。后王×给马某汇款5万元,马某向王×发了其自己配制、由天津开发区金亚化妆品企业有限公司为其罐装的所谓“钻石夫人”及“洋铃”系列化妆品。2009年4月10日,马某持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公章,与王×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约定乙方(王×)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交纳人民币10万元,甲方在一年内按合同价供给乙方“洋铃”系列化妆品。合同签订后,王×又向马某交款5万元,并将此前“钻石夫人”化妆品退还马某。但此后马某仅向王×提供少量“洋铃”化妆品,即不再供货。王×多次要求马某按合同发货并追要货款,马某假借理由推脱,避而不见。以上王×在签订合同前后共付给马某货款10万元,实际销售马某提供的化妆品按双方约定价价值x元,现尚有x元货款未能追回。

2009年4月,被告人马某通过王×与唐河城关居民何××认识,同年6月,马某、何××共同出资在唐河县城关文峰广场附近开办“钻石夫人”美容店。至2009年9月,何××先后给马某货款11万元,马某提供了部分“钻石夫人”系列化妆品,按双方约定价价值x元,之后马某退出美容店,并诱骗何××作“钻石夫人”化妆品河南总代理。2009年9月22日,马某以虚构的“天津市钻石夫人美容有限公司”名义与何××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购货合同,将此前何××付给马某的11万

元中的10万元作为进货押金,约定合同期满方可退回。但此后马某即隐匿躲避,不再供货。以上何××向马某支付货款11万元,销售马某提供的货物按双方约定价价值x元,尚有x元货款未追回。

2009年5月,被告人马某通过王×与唐河城关曲××、郭×认识,马某以其本人能够提供技术及生产许可证,短期内可实现高额利润等条件为诱饵,诱骗曲××、郭×、何××与其合伙,生产“玛丽柯丝”化妆品。后曲××给马某投资10万元,郭×投资9万元,何××投资2万元,四人于2009年7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四人长期投资合作玛丽柯丝化妆品及批发零售,马某负责提供该化妆品生产的相关手续,并以技术入股全面负责化妆品的生产技术及市场开发等,曲××、郭×、何××三方投资于一年内全额退还,按比例分红。合同签订后,何××退出,马某、曲××、郭×三人在南阳市独山大道租赁一套单元房,成立“玛丽柯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但公司一直没有生产。后曲××、郭×向马某追要投资款,马某向曲××提供了按双方约定价价值x元的“玛丽柯丝”化妆品抵投资款。2009年10月11日,马某谎称回天津筹款返还二人投资款,曲××、郭×随马某到天津后,马某借故躲藏,避而不见。以上马某骗取曲××投资款x元,郭×投资款x元。上述马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王×、何××、曲××、郭×货款、投资款共计x元人民币。

另查明,马某所谓的“天津市钻石夫人美容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马某与其前夫史××于2000年注册开办“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玛丽柯丝”商标图像申请人系该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12月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东分局吊销营业执照。马某于2004年注册“天津市雨珊化妆品有限公司”,2007年11月该公司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港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天津开发区金亚化妆品企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法定代表人王××,马某因无生产化妆品资质,其向王×等人提供所谓“洋铃”“钻石夫人”“玛丽柯丝”化妆品均系其自己购买原料或使用王××的原料配制,由王××的金亚化妆品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罐装,配以不同的外包装出售给王×等人,并在“钻石夫人”化妆品外包装上冠以“中韩合资钻石夫人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天津开发区金亚化妆品企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何××、曲××、郭×分别陈述了其各自被马某诈骗货款及投资款的事实经过及被骗数额,与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以及马某诱骗王×等人与其签订的购货合同、合作协议,马某为曲××、郭×等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书证,证人王××、游××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投资后逃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辩称在王×向其交款5万元时,即向王×超额发货,后因王×退货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且其与王×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故其没有利用签订合同实施诈骗。经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0年元月18日供述,其明知自己开办的“天津市洋铃化妆品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而仍以该公司名义持已作废的公章与王×签订购货合同,经核查属实,故被告人马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马某另辩称其在与何××签订合同时已告知何×ד天津市钻石夫人美容有限公司”尚未成立,故其没有利用签订合同实施诈骗。经查明,马某以让何××经销其“钻石夫人”化妆品名义骗取何××货款后,无实际履行能力,即以给何××发部分化妆品的方法,诱骗何××与其签订购货合同后不予供货,将货款挥霍,其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成立,故马某的该辩解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二)(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马某退赔王×x元、何××x元、曲××x元、郭×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郑亚勤

审判员孟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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