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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多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北部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保多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部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保多经贸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杨某区X路X号,故应由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争租赁房屋及场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路某号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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