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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上海天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裘某某。

原审被告上海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人上海天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天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某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2月10日的工资等人民币14,000元整。(已履行)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孙某某负担人民币10元;由上海天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

三、各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该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徐树良

代理审判员姜婷

书记员莫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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