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丝瑞宝覆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丝瑞宝覆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和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丝瑞宝覆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开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5.84元,由原告丝瑞宝覆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辛海
审判员汪洋X
代理审判员张姗姗
书记员景倚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