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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腾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嘉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无锡腾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时N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艳玲,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圣礼,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嘉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成林,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腾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无锡市嘉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同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无锡市嘉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腾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无锡腾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6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陆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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