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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法执字第4号申某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罗某,55岁。

被执行人申某,43岁。

申某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某执行人罗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某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杨慎梅

审判员甄媛媛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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