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
被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勇,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某甲在郴州市X路工程A1合同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罗某甲在郴州市X路工程A1合同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学华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