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田某,男,现年4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现住江山市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晖蓉与被告钟月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晖蓉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晖蓉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晖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晖蓉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