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市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王仁福
书记员姜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