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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40岁。

被告林某,男,43岁。

委托代理人黄加珍,仙游县度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加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与原告吵架,不顾家,原、被告夫妻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中的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是事实,被告没有不顾家,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22日经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庭审中,原告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5月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2010年5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尊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某锦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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