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淇县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淇县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乙、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乙、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上午11点多钟,被告人贾某乙、郭某在淇县X村南水北调取土现场,通过阻拦挖掘机施工等方式,阻碍南水北调工程鲍屯段某目部进行施工,扰乱该企业的正常作业。淇县公安局李某、邵某友等民警到现场后予以劝阻、制止,二人不但不听,反而打伤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某乙、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贾某乙、郭某在淇县X村南水北调取土现场,阻碍南水北调工程鲍屯段某目部进行施工。淇县公安局干警李某、邵某友及南水北调工作组人员段某华等人到现场后予以劝阻、制止,二人不但不听,反而将其三人打伤,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乙供述:2011年6月22日上午10点钟左某,我到淇县南水北调施工现场阻挠施工来。阻挠期间,有一个人拦我,我和他厮拽时,看见公安局的民警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那拦郭某,我就去帮郭某,公安局的民警往警车上拽我,我就用拳头乱打,用脚乱蹬,并用土坷垃往他们身上扔,公安局的一个领导被我打伤了。
2、被告人郭某供述:2011年6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因土地复耕问题,我到淇县南水北调施工现场,用棍敲打挖土机玻璃,不让施工,这时在场的公安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上来劝阻,叫我上警车我不上,我二嫂郭某过来厮拽拉我的人,并往工作人员身上洒土,不知怎么把公安局李某的鼻子打流血了。
3、证人李某证言:2011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淇县X组的人员到庙口镇X村取土现场开展工作,挖土机正在现场施工时,郭某、贾某乙等人上前阻止施工,在工作组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将其带离施工现场,在我上前带贾某乙时,贾某乙将我的脸部和鼻子抓伤,邵某友、段某华上前劝阻时,又将他们二人抓伤,郭某在现场不断谩骂工作人员,庙口镇党委书记王保清到场后,贾某乙又从地上拾起土坷垃砸王保清。最后我们强行将其二人带离现场。
4、证人邵某证言:2011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淇县X村取土现场,鲍屯村的郭某、贾某乙阻止施工,不听县X组人员劝阻,并将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我和段某华打伤。
5、证人段某证言:2011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淇县X组的人员到庙口镇X村取土现场查看施工情况,当时挖土机正在施工,郭某、贾某乙上前阻拦不让施工,不听县X组人员劝说,将李某脸部和鼻子抓伤,将我和邵某友手臂抓伤。
6、证人冯XX、晋XX、朱XX、张X、冯XX、王XX、王XX、李某X证言:均证明2011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郭某、贾某乙在淇县X村取土现场阻止施工,将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打伤的事实。
7、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公安干警李某鼻腔有血迹、左某、左某臂、下颌擦伤;段某华左、右前臂擦伤;邵某友右前臂、左某腕擦伤。
印虾∧耸袢聘褚っ鞴熳剂〉樾刈诠队稀彼鞅械咧は坦艹勺魄踊焙帘懼河北段某迁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的批复。豫移(2009)X号文件:关于用地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复耕。
9、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郭某、贾某乙被抓获归案。
10、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郭某、贾某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乙、郭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淇县X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贾某乙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和利强
审判员王士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