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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被告舒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麻阳人,住(略)。

被告舒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麻阳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舒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舒XX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骆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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