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麻阳人,住(略)。
被告舒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粮农,湖南麻阳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舒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舒XX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骆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