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湖南芷江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镇XX路XX宿舍。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XX农民综合服务社。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表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街上。
委托代理人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系麻阳苗族自治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XX农民综合服务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裴志勇
审判员骆军
审判员向好英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