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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续工作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2010)怀中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续工作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粮食局办公楼一楼。

负责人杨某,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甘某,男,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续工作资产管理办公室与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甘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续工作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x.5元及利息,目前剩余债权x.5元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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