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产品。截止起诉日,被告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x.64元。因被告久拖不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被告的供货存在质量瑕疵,故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7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550.82元,减半收取775.41元,财产保全费720.33元,两项合计诉讼费1495.74元,由原告负担995.74元,被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09年11月17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1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