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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五金产品。截止起诉日,被告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x.64元。因被告久拖不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被告的供货存在质量瑕疵,故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7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550.82元,减半收取775.41元,财产保全费720.33元,两项合计诉讼费1495.74元,由原告负担995.74元,被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09年11月17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1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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