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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1943年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某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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