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1943年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某某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某某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查封、扣留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