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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负责人王某,局长。

被告黄某,男。

本院在审理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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