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负责人王某,局长。
被告黄某,男。
本院在审理某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功全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