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怀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溆浦县看守所。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认定:2010年10月18日23时许,黄某甲在溆浦县火车站广场附近向吸毒人员黄某乙贩卖海洛因包子一个,获赃款50元。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又在溆浦县火车站广场站台边向吸毒人员黄某乙贩卖海洛因小包子二个,获赃款100元。上诉事实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怀化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不服,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23时许,黄某甲在溆浦县火车站通达大酒店附近向黄某乙贩卖海洛因包子一个,获人民币50元。同年10月19日9时许,黄某甲在溆浦县火车站兆隆花园售楼部附近向黄某乙贩卖海洛因包子两个,获人民币100元,尔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海洛因包子两个经称量毛重0.26克。同日,黄某甲经尿样检测,吗啡类毒品筛选试验呈阳性反应。同日,黄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现场照片证明,2010年10月19日上午,黄某甲在溆浦县火车站兆隆花园售楼部附近向黄某乙贩卖海洛因包子两个,获人民币100元,尔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201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从黄某乙处缴获毒品海洛因包子两个,从黄某甲处缴获现金100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重笔录及照片证明,2010年10月19日9时40分,公安机关对从黄某乙处缴获的海洛因包子两个进行称重,结果为毛重0.26克。

4、溆公禁毒尿检(2010)字第377、X号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201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对黄某甲、黄某乙进行尿样检测,二人吗啡类毒品筛选试验均呈阳性。

5、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黄某乙处缴获的2小包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

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0年10月20日,黄某甲因禁毒罚没人民币100元。

7、溆浦县公安局溆公(禁)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0年10月19日13时50分,黄某甲因2010年10月18日21时许在溆浦县火车站招待所302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8、溆浦县公安局溆公(禁)强戒决字[2010]第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0年10月19日13时55分,黄某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9、溆浦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10月22日溆浦县公安局对黄某甲贩卖毒品的行为立案侦查。

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10月18日23时许,其在溆浦火车站通达大酒店附近向黄某甲购得海洛因包子一个,花人民币50元,次日9时许,其在溆浦火车站兆隆花园售楼部附近再次向黄某甲购得海洛因包子两个,花人民币100元,尔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黄某乙对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正面一寸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黄某甲系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11、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黄某甲的基本情况。

12、上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0年10月18日23时许,其在溆浦火车站通达大酒店附近向黄某乙贩卖海洛因包子一个,获人民币50元,次日9时许,其在溆浦火车站兆隆花园售楼部附近再次向黄某乙贩卖海洛因包子两个,获人民币100元,尔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三个包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黄某甲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经查,黄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二审期间能够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七条第一、四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定性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代绪

代理审判员龚琰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向玉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