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女,住(略)。
被告夏某,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2011年1月11日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长满延喜
审判员曾勇
审判员张平权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