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舒某甲,男,现住(略)。
被告舒某乙,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2010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舒某甲与被告舒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舒某甲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甲撤回对被告舒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舒某甲负担。
审判员周尚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