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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甲与被告舒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舒某甲,男,现住(略)。

被告舒某乙,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2010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舒某甲与被告舒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舒某甲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甲撤回对被告舒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舒某甲负担。

审判员周尚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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