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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被告薛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金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第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母子关系。2006年、2007年间,两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合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9,950元。后两被告归还了9,950元。2007年6月13日,两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余款160,000元于同年8月还清。至期,两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于同年11月26日第二次出具还款计划,保证在2008年5月前还清上述借款余款,并自2007年4月起按每月1%支付利息。之后,两被告不但未兑现还款承诺,反以躲避的方式逃避债务。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余款160,000元,并自2007年4月1日起按每月1%支付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

被告薛某、赵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母子关系。2006年、2007年间,两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合计向原告借款169,950元,两被告归还了9,950元后于2007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余款160,000元于同年8月还清。至期,两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于同年11月26日第二次出具还款计划,保证在2008年5月前还清上述余款,并承诺自2007年4月起按每月1%支付利息。因两被告未兑现还款承诺,原告催讨不着,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2份、银行业务凭证3份、还款计划2份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69,950元,尚有余款160,000元未还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业务凭证、还款计划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按约定支付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的事实以现有证据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自200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一支付该借款利息,至判决生效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薛某、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金林

审判员尹佳宾

代理审判员单文林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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