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靳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被告廖XX(系被告陈某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陈某(系被告廖XX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廖XX、陈某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变某、增加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上诉等)。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廖XX、陈某、李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审判员易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