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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诉被告廖XX、陈某、李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靳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

被告廖XX(系被告陈某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陈某(系被告廖XX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廖XX、陈某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变某、增加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上诉等)。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诉被告廖XX、陈某、李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X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审判员易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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