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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83年9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和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给本市市民贾某某的亲戚邵某某办理保外就医,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x元。现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2年12月7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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