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珠,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郭××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刘×产,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郭××生前妻子,刘×珠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郭××之母。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20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6日被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看守所,于2009年5月19日被郏县公安局带回。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X号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产、刘×珠、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锋、刘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产、林×,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琐事与同在郏县X乡余某门煤矿打工的郭××发生矛盾,余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郭××头部猛打,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头部系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帽状腱膜下出血、脑干挫伤、脑疝形成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产、刘×珠、林×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余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虽打被害人了,但不会致被害人死亡,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琐事与同在郏县X乡余某门煤矿打工的郭××发生矛盾,余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郭××头部猛打,后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头部系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帽状腱膜下出血、脑干挫伤、脑疝形成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余某某供述:2002年12月31日晚11点钟时,我正在郏县X乡余某门煤矿矿井内下石头时,下一班交接班人也到了井中,当时我问过下一班的人你们下井不下,他们都不吭声,我就又装了一车石头向井里下,这时候下一班的一个人拦住了我说到点了不让我下石头,当时我一听就恼了,我辛辛苦苦干活装石头也还挣钱呢,石头都装车上了不让我下石头,我当时就对他们说石头我是非下,那个人说你下不成,就因为这俺俩个打了起来,他先是拦在我下石头的车前面不让过,我一看心中更有气了就拉着他说你过去,把他拉到了边上,我就准备继续下石头,谁知他拿了根木铁铲把就开始扪我,我又迎上前去拽住他的领子把他的木铁铲把夺扔到了边上,俺俩个就赤手空拳打在了一起。我记得当时我就朝他脸上夯了一拳,我是用右手夯的,应该是夯在他左脸部位了,他在和我打架过程中后退时也拌住了井口边上放的水泥袋子还摔了一跤,后俺俩就被在场的其他人劝开了。他喊着说不干了,边喊着边离开井口回宿舍了,后来这个人他哥来到矿上打120把他拉到县医院了,我也跟着坐在车上去了医院,我给他交完五六百元钱检查费后就出去借钱离开了医院,当天没借来钱我就跑新疆去了。当时在场的有林×立、李×杰,别的人我记不清了。他住进了医院,要花很多钱,我借钱也没借来,我还听说他一个哥老不好惹,所以我才跑去新疆。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产证言:2002年元月1日,俺前夫郭××在郏县X乡余某门煤矿(现矿已经报废)与渣元乡X村的余某某因出煤发生纠纷打架,余某某将俺前夫郭××打死了。当时咋打了我不清楚,我不在场,打住俺前夫郭××以后,看伤情比较重,矿上找一个邻村叫啥生通知我,我到半路坐上拉俺前夫郭××的车,当时他已经不会吭声,身上也没外伤,脖子有被掐的痕迹,到郏县第一人民医院后第二天俺前夫郭××死亡。俺前夫郭××一死俺都报案了,公安机关也立案了,法医也解剖了。
郭××被打时我不在场,救护车拉郭××去县城抢救时在黄某派出所门口的路上我坐上了救护车,当时郭××不会吭气,身上也没明显外伤,只有脖子那有黑紫印,当时我听说是掐住他脖子,用拳头夯他头了,听谁说的我也想不起来。郭××死时我在场,郭××被打后包括在医院抢救时生产矿长李×杰一直跟着,他比较清楚。救护车拉郭××去医院时,郭××躺在车上的担架上,他只能睁眼说不成话,还有李×杰、余某某还有医院的人。我肯定能确定救护车担架上的人就是郭××。
(2)证人林×立证言:我和郭××是一班的。2001年12月31日晚12点25分左右,我们班到余某门煤矿接班,结果下孙村余某某他们班还没有下班,他们班继续往矿下下石头,余某某那班该下班了,我们就不让他们班下石头,郭××就上前拦住装有石头的小矿车不让下,因为郭××拦车之前,余某某就发疯说:“今晚谁不让下石头,招呼着你们”。郭××就拦住不让下,余某某就上前抓住郭××的衣服领子用拳头朝郭××的头上打了几下,我一看这种情况就拿着矿灯朝绞车房里放矿灯,我从绞车房出来一看,龚×会、李×杰、王×伟都下去了,李×杰就把郭××从石粉堆上拉起来,李×杰拦着余某某不让他打了,林申×就把郭××扶到矿长的屋子里,郭××当时走路是一摇三晃的。停了一会郭××说他受不了了,林申×就把郭××扶到我住的屋子里躺下,在床上躺了十来分钟,郭××就抱住他的腿在床上很弹哩,刘某×就打了120,后来医院的车来了把郭××拉走了。郭××跟余某某没有其它矛盾。余某某光用拳头打郭××,没用其它东西。
(3)证人李×杰证言:2002年1月1日凌晨15分,矿口那里有人喊我,我就到矿口上去了,我到那一看,郭××说:“你下不成”,余某某说:“我非下”。余某某推着矿车就下石头,郭××接着就说毁他孩子,余某某接着就说你冲你大那蛋哩,并用手朝郭××的胸口推了一下,郭××就后退了几步,并从石粉堆上拿了把铁锹举起来,余某某就跑过去用手抓住郭××的脖子朝后边推了一下,郭××就被推坐在水泥上了,余某某用拳头朝郭××的胸口上打了几拳,我就跑上去把余某某拉开,龚×会就把郭××拉到我屋里,没有停多长时间,郭××又到他屋里,我一看他正抱着他的腿坐在床上,我问他碍事不,他说他头痛,后来刘×战上来了,俺几个拉他去医院,结果郭××身体很抽,不会吭声了。后来医院的车把他拉走了。当时没有报案,刘×战说报警,我不让他报,我说:“不用报,郭××看病余某某给他拿钱,余某某如果被抓起来了,没人拿钱”。
(4)证人刘×兴证言:2002年1月1日凌晨15分左右,因为交接班,余某某非朝矿里下车,郭××不让下他拦着小矿车,余某某就过去和郭××用肩对扛,我怕他俩打架就上去拉,也不知道他们两个谁把我甩倒了,我就让人上去喊李×杰,李×杰下来把郭××拉走了。我没看见他们两个打架,我想着他们可能打了。
(5)证人龚×会证言:我当时在场。2001年12月31日夜里12点多钟时,我领着俺班上的六个人去井口处准备换班哩,我上一班的余某某在井口处正干活,我说他到点了,你还不下班,我叫他们干活用的钢丝绳捞掉了,自明他们还不下班,他说有什么事情让我们找矿长去,我看没办法就上去找矿长。矿长李增×他兄弟李×杰和我一块去矿口处,我俩到跟前时见余某某正把郭××(俺班的)摁在地上打哩,也没见当时他俩拿东西,李×杰在前面走着看到这种情况就赶紧跑过去把他们拉开。后我和俺矿上的林发×、李自×、林申×俺几个把郭××扶到上面办公室去了,这时郭××已经走不成了。到办公室后没找到矿长,俺几个又把郭××扶到下边林申×的住室的床上。一会后,眼看郭××病的厉害,李×杰就给他哥李增×打电话,结果他哥李增×喝醉了,也没上来。这时林发×又到黄某街喊的刘×战,刘×战上来看了情况后给县医院打了电话,120车把郭××拉走了,李×杰跟着去医院了。俺班上共六个人有郭××、林发×、李自×、林申×、林×立和我,俺上的是夜里零点至第二天早上八点的班,我是俺班的班长。余某某他们班有殷×锋、×政、其余某个是一个薛店青杨庙村的,一个黄某的,他们班是下午4点到夜里12点,×政是班长。余某某他们班具体负责把井口的、倒车、下料。主要是因为俺矿上干活是按钟点记工的,他们多干时间能多发工钱,所以轮我们上班时,余某某不停工。我当时就见余某某把郭××按到矿口附近的石粉堆上按哩,这时李×杰跑过去把人拉开,也没见打架时谁掂有啥东西,他俩为啥打架我不清楚。
(6)证人林×志证言:2001年12月31日夜里12点多钟时,我换好衣服后跟俺班上的人到井口准备交班,俺上一班的余某某继续在井口处下料不停,俺班的人在井口处站着接不成班,俺班长龚×会说让余某某停止下料,余某某不停,后来龚×会上顶喊矿长,俺班上的人都不愿意余某某,同余某某吵。主要是因为龚×会和郭××把他的钢丝捞了,余某某和郭××吵的厉害,吵着吵着,余某某上去照住郭××的胸口打几拳,郭××后退着拌住地上的水泥袋摔地上,余某某又上去按住郭××照他身上打了几下。这时俺矿上的李×杰跑过去把他两个拉开了,俺班上的人把郭××扶到办公室,郭××让我去黄某街喊刘×战,刘×战开着车到矿上,郭××正在林申×的屋里床上躺着,这时喊郭××他就不会吭声了。刘×战就给医院打电话,120车把郭××拉走后,俺班上的人就下井干活去了。别的就不清楚了。余某某头天晚上领着他姐夫想到俺班上干活,俺班上的人都不同意,他老生气,第二天晚上就发生这事。
我早几年前在黄某余某门煤矿干活时认识余某某的,余某某跟也在矿上干活的郭××打过架,后来郭××死了,他俩打架时我在场。大概是2001年农历十来月间的一天晚上凌晨左右,因为余某某那班该下班了,他还朝矿下下石头,结果我跟郭××我们这班该上班了,郭××就不让余某某下石头,因余某某个子高,他用膝盖朝郭××的肚子上顶了几下,还用拳头朝郭××的头上打了几拳,后来李×杰把他俩拉开了。郭××让我骑车子到黄某喊他小舅子国×,我就去喊国×,等我又到矿上的时候,郭××已经躺到床上了。再后来,医院的救护车来把郭××拉走,后来听说郭××在医院里死了。
(7)证人林申×证言:2001年12月31日夜里12点多钟时,轮到俺那一班下井干活时,我同俺班的人到井口时,上一班的工人不停工,把井口的余某某还继续往井下送料,俺班的人不愿意同余某某发生争吵,俺班长龚×会上顶喊矿长,看着余某某还继续往井下送料,郭××拦住车不让下料,余某某上去照郭××打了几拳,郭××摔倒地上,郭××摔地上后起来掂把铁锨还没举起来打余某某,余某某上去把郭××又按倒在石粉堆边起了,按那后又打了几下,具体打住哪因为我站的稍远点没有看清,接着俺矿长李×杰他兄弟跑过去把他两个拉开了。俺几个把郭××扶到办公室后,郭××说头疼叫林发×去黄某街喊刘×战。俺几个在办公室里没找到矿长,就又把郭××扶到我的床上,这时郭××都不中了,光腿很动呢,喊他他就不吭气。一会刘×战过来后就给医院打电话,120车把郭××拉走后,俺班上的人就下井干活去了。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郏县X乡余某门煤矿老矿址。现场东侧有一水泥路弯道,弯道东侧是余某门煤矿新址。现场现已废弃并填平,所有建筑已不存在。据嫌疑人余某某指认;水泥路南侧平地原来为井口,井口朝南;此处南侧坡下平地原来有一绞车房,东侧坡下平地为煤场;当时就在井口处打伤郭××的。
4、鉴定结论
(1)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证明郭××①脑干(中脑)挫伤出血,脑水肿;②海马钩回疝和小脑扁桃体疝形成;③心、肺、肝、脾、肾、组织细胞变性自溶,血管淤血,小动脉壁增厚;部分肾球囊壁增厚,个别肾小球纤维化。
(2)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郭××头部系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帽状腱膜下出血、脑干挫伤,脑疝形成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5、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郏县X乡X村X号;郭××,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郏县X乡X村X号。
(2)协议书,证明甲方李增×(郏县黄某余某门煤矿矿主)与乙方代表刘×产于2002年01月16日关于郭××在余某门煤矿被余某某打死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暂付乙方丧葬费2万元,乙方将尸体拉走埋葬;二、今后死人一事若形成刑事或民事事件,按法律程序解决。
(3)抓获经过,证明石河子市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09年5月6日8时许,根据线索经周密排查在该市36小区X栋平房X号将网上在逃人员余某某抓获。经讯问,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郏县法院(1989)郏法刑一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郏县法院于1989年9月20日以盗窃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5)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2009年5月6日该单位将余某某抓获,并于当天羁押于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看守所,后电话通知郏县公安局,郏县公安局民警于2009年5月19日从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看守所将余某某带回河南省郏县,在此期间余某某一直在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看守所羁押。
(6)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5月6日余某某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抓获,并于当天羁押于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看守所,后电话通知该局刑警大队,该局于2009年5月19日从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看守所将余某某带回,并于2009年5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7)辨认笔录:
①林发×辨认笔录,证明09年10月26日17时林发×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郭××。
09年10月26日辨认说明,证明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X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郭××。
②郭留×(系被害人的同学及邻居)辨认笔录,证明09年10月26日15时郭留×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郭××。
09年10月26日辨认说明,证明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X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郭××。
③郭高×(系被害人邻居)辨认笔录,证明09年10月26日14时郭高×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郭××。
09年10月26日辨认说明,证明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X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郭××。
④刘×产辨认笔录,证明09年10月26日13时刘×产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郭××。
09年10月26日辨认说明,证明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X号照片中的男子是郭××。
(8)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因郏县人民医院人事调动频繁,档案管理混乱,未找到被害人郭××在医院抢救的相关证据,但该局又重新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刘×产其当时的抢救情况。
(9)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因案发当时系02年度的命案,在当时的命案要求中没有强调必须进行DNA鉴定,而当时该局没对其进行DNA鉴定,现尸体已火化埋葬,无法进行DNA鉴定,经查死者确系郭××。
x%发破案报告,证明发破案经过。
x%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抬尸体到煤矿索赔,造成煤矿拥堵数日之久,现场勘查无法进行,故当时没有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该局立即制作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勘查笔录。
x%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件发生于2002年度,命案当时没强调都做DNA鉴定,所以没有做DNA检验;提取的内脏组织当时送洛阳医专病理检验后,剩余某织由检验单位处理,现没有保留。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郭××的父亲郭心×出生于1935年6月2日,因病于2003年9月26日死亡。被害人郭××的长子郭帅×出生于1987年10月14日,于1996年8月25日遇车祸死亡。次子郭二×出生于1994年6月7日,于2008年6月16日自杀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有子女5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与被害人郭××发生矛盾后,用拳头朝被害人郭××头部猛打,致郭××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余某某虽打被害人了,但不会致被害人死亡”之意见,经查,被告人余某某用拳头猛打被害人郭××头部的事实,有被告人余某某多次的供述,与现场目击证人林×立、林发×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多名现场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郭××被打伤后,出现抽搐、不能说话症状;这与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相吻合。故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案中的尸体检验报告科学、客观,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无证据能证实该尸体检验报告不客观、不真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重新鉴定申请予以驳回。被告人余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扶养费x.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珠扶养费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刘×产扶养费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产、林×丧葬费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红超
代理审判员娄彦伟
代理审判员张顺强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