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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巴某某犯窝藏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窝藏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巴某某犯窝藏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子杰、康新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雇用被害人李x武为其抽沙,期间李x武与送饭的李某某之妻被告人巴某某相识,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李某某看到李x武发给巴某某内容暧昧的短信,引起怀疑。2009年1月30日晚,李某某打电话约李x武见面,晚7时许,李某某在本市X镇X村至刘楼村X路中段见到李x武,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李某某持刀照李x武上身猛刺,致李x武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武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心脏死亡。巴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巴某某犯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杀死李x武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害人李x武有过错,被告人李某某在处理此事时系一时激愤,且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李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巴某某当庭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害人李x武在为被告人李某某打工期间,与李某某之妻被告人巴某某相识,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李某某看到李x武发给巴某某内容暧昧的手机短信,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1月30日晚,李某某打电话约李x武见面。19时许,李某某、巴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赴约,途中李某某让巴某某下车等候。李某某去找李x武,二人在本市X镇X村至刘楼村X路中段见面,后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李某某持刀照李x武上身猛刺数刀,致李x武当场死亡。同年2月1日,巴某某得知李某某犯罪,并提供财物与李某某一同外逃。经法医鉴定:李x武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心脏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8年10月,从其妻巴某某手机上看到李x武所发暧昧短信后,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非常生气。同年11月其要求巴某某扎李x武一刀,以证明其二人清白。但巴某某扎李x武后,其仍有疑虑。2009年1月30日(正月初五)晚,其再次让巴某某给李x武打电话。其与李x武在电话中约好20分钟后在羊场见面,以证实此事。尔后,其骑电动自行车和巴某某到羊场附近,其让巴某某下车在此等候。其在羊场大门北见到李x武,并问李x武与巴某某的关系,李x武否认与巴某某有男女关系。在其用左手抓住李x武衣领时,李x武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其见状用右手将刀夺过来,遂朝李x武胸腹部扎六七刀,又把李x武的手机掏走,摩托车推到西沟里,将尸体推到路东水渠里。后其与巴某某一同返家,途中将刀扔到大黄某路北的水坑里。次日其与巴某某乘火车去西安,途中其从列车卫生间窗户将手机扔掉。初七上午,巴某某接李某营电话得知李x武死了,即问其咋回事。其说:“我也不知道哪来的劲,把军武扎死了,你也别问那么多。”后二人到西宁、渭南做生意。刀是杀猪刀,长约二十公分左右,刀把有点圆,是单刃刀,刀尖可尖,刀把大约有十几公分。手机是直板、大屏幕、深色杂牌、六七成新。

2、被告人巴某某供述证明,案发前巴某某、李x武互发短信、打电话表达爱情,并在火车站附近旅馆开房间发生性关系。2008年10月份巴某某回平顶山时,将其手机留给丈夫李某某。期间李某某收到李x武发给巴某某的暧昧短信,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同年11月份,李某某让其约李x武见面,并用刀扎李x武一下,以证明其二人没有关系。2009年1月30日晚,李某某又让其约李x武见面,再问问李x武,其二人是否有男女关系。巴某某不愿意,李某某朝其肚子打两拳。其拨通李x武的电话,李某某、李x武二人在电话里说什么,其没听到。随后,李某某骑电动车带巴某某去羊场。在羊场附近李某某让其下车等候。一会,李某某回来,其问李某某咋说了,李某某说没事,二人回家了。次日,其与李某某坐火车去西安。到西安的第二天上午,其接李某营电话得知李x武死亡,并问李某某。李某某说他也不知道怎么把李x武扎了。并证明当晚李某某戴个没帽檐的帽子,穿皮尤上衣,深色牛仔裤,脚穿皮鞋。当晚没见李某某带东西。

3、证人李x堂(羊场看门人)证言证明,2009年1月30日晚七八点时,听到狗叫和皮鞋的声音,后见一中年男子头戴类似马虎帽,上身穿皮衣,脚穿皮鞋,裤子颜色不注意,身高有1米7以上,体态稍胖。进院好像在找人或东西,后来他出门往南走了,手里没拿东西。

4、证人李x和证言证明,2009年1月30日晚7点20左右,在水闸北侧50米路西,见一辆小摩托车在路西停,车头朝南,感觉一男一女在摩托车边,女的是披肩发,不是特别长,身高有1米6。男的像穿深色衣服,一只腿骑在摩托车上,看不出身高。

5、证人王x奇证言证明,2009年1月31日8时左右,王x奇听说死人了,给其哥打电话,其哥说给局里打电话。

6、证人李某营(被告人李某某之弟)证言证实,2009年2月1日10点左右,李某营打电话告诉巴某某公安局的人来家里调查了。

7、证人李x证言证明,2009年4月10日左右,李x查李x武的手机通话记录,得知李x武与巴某某常互发短信。案发当晚5点多,李x武接电话后骑摩托车出去,出门时没带刀。晚10点左右,李x打李x武手机,打不通。并证实,李x武的手机是银白色、直板,用六七个月,买时估计1000元左右。案发后,李x听朱建伟说,李x武和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8、证人朱x伟证言证明,2008年10月份,李x武对朱x伟说,他混住李某某妻子了,后借朱x伟2000元钱,到光明路南段宾馆开房间。

9、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记载显示:现场位于(杀人现场)河南省平顶山市X镇X村至刘楼村X路中段南分水闸南侧16M处的排水渠内。现场提取钥匙(尸体上)1串、血迹5处、摩托车1辆、车观后镜1个、摩托车支架1个。

10、被告人李某某指认杀人和打捞凶器现场笔录及照片记载显示,现场(抛弃凶器现场)位于湛河区X乡X路X路边池塘内。公安机关用长10CM,宽8CM的三块强磁性磁铁进行密集性打捞,没有发现凶器。

11、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记载显示,被害人李x武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心脏死亡。

12、河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DAN)鉴定书记载,所检死者李x武头部下面、水泥路东侧5CM处、水泥路东侧60CM处、水泥路东侧20CM处、水泥路东侧15CM处、水泥路西侧70CM处、死者李x武西侧x处绿化带上血迹,是死者李x武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所检现场摩托车后右转向灯上的血迹没有获得DAN图谱,无法比对。

13、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生物物证检验(DAN)鉴定书记载,支持李x义、王x(系李x武父母)与李x武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

14、接警、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记载,2009年1月31日8时许,王x奇电话报案称:在湛河区X乡派出所南曹镇乡水利段附近的水渠里发现一具男尸。同年4月12日在西安将李某某、巴某某抓获归案。

15、户籍证明记载,被害人李x武,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巴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法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巴某某明知其丈夫李某某是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窝藏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杀死李x武的故意之意见,经查,李某某在怀疑其妻巴某某与李x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约李x武见面后,即持刀照李x武身体连刺数刀,主观上有明显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已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所辩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李x武有过错,被告人李某某在处理此事时系一时激愤,且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部分已撤诉之意见,公诉机关当庭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对李某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巴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国

审判员史伟平

审判员张顺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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