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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国良,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X镇X村X组。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长沙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海龙,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被告谢某向原告欧某国良借款x元,约定45天偿还。2009年5月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负责落实由财政拔款重点工程项目,乙方负责落实外省资金壹亿两仟万元的一级工程队任一个,甲方在此事情中,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落实后由乙方支付叁万元给甲方作为劳务费,甲方落实后,如因乙方责任没有到位,乙方也必须支付叁万元给甲方作为劳务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给原告介绍工程项目,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谢某偿还原告欧某国良借款x元(已当庭兑现)。

二、原告欧某国良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2月27日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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