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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李某不当得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雷某新之妻,住(略)。

原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系死者雷某新之子,住(略)。

法定监护人许某某,系原告雷某甲母亲。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姐夫)

被告雷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大哥)

第三人雷某丁,男,84岁,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父亲)

第三人李某戊,女,78岁,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母亲)

案由:不当得利。

经审理查明,雷某新在郴州街洞矿业有限公司茶山岭矿从事采掘工作,于2010年5月1日在井下工作负伤,经过一个多月的抢救于2010年6月26日不幸逝世。为此,街洞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许某某及被告李某乙、雷某丙于2010年6月26日达成《关于雷某新同志因工死亡处理的协议》,由街洞矿业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困难补助费x元,共计x元。随后,街洞煤矿将x元现金打入李某乙的帐号,另支付现金x元用于死者雷某新实际丧葬费用。随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乙、雷某丙因对x元的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而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某某、雷某甲及第三人雷某丁、李某戊因雷某新在街洞煤矿因工死亡而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困难补助金共计x元。分配方案如下:原告许某某分得x元,原告雷某甲分得x元,第三人雷某丁、李某戊各分得x元。

二、分给原告雷某甲的x元由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雷某丙共同管理。

三、以上款项由被告雷某丙、李某乙在2011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完毕。

四、本案诉讼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财产保全费2130元,共计5055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一年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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