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苏仙区X区X乡X组。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采石,于18日下午在作业时被山上滚下来的石头砸伤。经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郴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肆级。2008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经双方协商,被告应付给原告共计币x.4元整,于2008年12月底前付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x元,尚欠x.4元。虽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赔付。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某欠原告张某甲赔偿款x.4元,由被告段某在2011年8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张某甲赔偿款x元,余款x.4元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由原告张某甲在2011年5月20日之前协助被告段某向胡月球、王菲追讨x元。
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张某甲和被告段某各承担103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