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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201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周某某交来标的款2000元,申请人李某某已将该款领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之规定,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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