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万某、万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李某,男。

被告万某,女。

被告万某,男。

被告黄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万某、万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817元,由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郭庆林

人民陪审员李某仁

人民陪审员沈陈元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蒋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