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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

以上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4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冯某某酒后窜至郏县X乡X村北迎宾大道酗酒滋事,拦截南阳市方城县X镇X村的闫某等人驾驶的豫x货车要钱,并将该车前大灯(价值560元)毁坏,该车牌照(价值100元)掰断,后被110民警当场抓获。

郏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酒后行至郏县X乡X村北迎宾大道时,二被告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将自己的手机摔坏,遂二人预谋拦截过往车辆,劫取钱财购买手机。与此同时,南阳市方城县X镇X村民闫某等人驾驶时代牌豫x货车行至此处,二被告人拦截该货车,以该货车将其手机轧坏为由向闫某等人要钱,并以不拿钱就砸车相威胁。二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将该车前大灯砸坏、前车牌照掰断。郏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赶到现场,将冯某某、张某某当场抓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前大灯价值560元,前牌照价值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家属于主动向本院退缴现金1000元,该款已发还被害人闫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裴某甲、孟某乙、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郏县公安局特警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酒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拦截车辆,意欲劫取他人合法财物,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使用暴力尚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轻伤以上后果,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劫得他人财物,其抢劫行为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当场意欲强行劫取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裴某丙、孟某丁的证言在卷证实,其所供述的主要犯罪情节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其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具有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酒后以货车将其手机轧坏为由拦截车辆,并以不拿钱就砸车相威胁,当场索要他人财物,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被害人未满足其要求,二被告人遂将该车前大灯砸坏、前车牌照掰断,当场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有着较为明显的抢劫犯罪故意和动机。综上,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妥,应予纠正。

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新军

审判员蔡某利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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