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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某诉被告某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易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X乡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某诉被告某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共计1144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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