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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罗某,男。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邵阳市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

原告罗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学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被告郑某以嫁给原告为幌子,于2010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4800元,2011年1月24日借款x元。被告并承诺用邵阳市X组的房屋一楼租给原告住,租金抵扣利息和房租。自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均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偿还借款x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罗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3、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出具的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x元未偿还的事实;

证据4、邵房权证字第R(略)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在邵阳市X组有房屋一套。

被告郑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郑某未出庭对原告罗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该两份证据来源合法且真实,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被告出具的欠条,可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该证据具备证明效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11年1月14日,被告以还他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郑某向原告罗某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借条出具后,原告履行了相应义务,被告未偿还借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据此,对原告罗某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限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完毕。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郑某承担。

如被告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学俭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新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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