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向某与段X云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段X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某与被告段X云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于翔担任记录。原告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2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段X昌。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段X云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小孩须由被告直接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3月2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段X昌。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段X云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段X昌由被告段X云直接抚养,被告段X云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向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吴圣岩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于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