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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1年4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3日、2010年9月14日,周口市卫生局以祝某(祝某中医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疾病诊疗活动,先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两次。2011年3月10日,周口市卫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祝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周口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告知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照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祝某在管制期内不得从事医疗诊治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晖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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