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湖南省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怀化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怀化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化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怀化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罗焱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