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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曾用名苑X,男,出生于(略)。2011年4月因盗窃被商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1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苑某在周口市X区五一广场后面的居民区内,翻窗进入马X家实施盗窃未遂,后又窜至隔壁陈某家,入室盗窃现金1400元。

2、2011年6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苑某再次进入该居民区张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外出回到家中的张某发现,并被张某喊来的石X控制,随即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陈某、马X等人的陈某,书证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苑某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某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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