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江市X镇雪峰大道。机构代码:(略)-7。
法定代表人杨某,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李某于2009年5月11日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月利率9‰,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5月11日,被告姚某提供书面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二被告未履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口头辩称,尽快偿还款,请给予一定的时间。被告姚某口头辩称,如被告李某未归还这笔借款,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姚某所欠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本金及利息;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本金及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某、姚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