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6日到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东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胜楠、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漯河市X区X路“金帝紫薇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某某将陈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头部损伤致硬脑膜破裂,开放性颅脑损伤,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辨认某录、投案证明、年龄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某,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称本人于2011年7月26日主动向本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庭认某,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因玩牌与人产生纠纷,拿玻璃鱼缸击砸被害人陈某后脑,致使陈某脑部重伤。刘某某潜逃后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2011年7月26日刘某某在其妻的劝说下主动到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东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由其妻代为与被害人陈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陈某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害人陈某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0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漯河市X区X路“金帝紫薇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把漯河的一个姓陈某男的打伤了。起因是我们在一起打麻将,我发现姓陈某和另一个人搞鬼作弊,我当时气愤姓陈某不承认,我就随手拿起我妹夫家客厅里书架上放的空的玻璃鱼缸,砸到姓陈某后脑上,鱼缸打碎了,他脑袋也出血了,倒在沙发上了。叶某、刘某X把姓陈某送到医院做了手术,还给他交了x元治疗费。今年4月份我听说我被公安机关立为网上逃犯,我就外出打工藏了起来,这期间我妻子知道我是网上逃犯后多次做我的工作让我投案自首,我决定今天来这里投案自首。
2、被害人陈某陈某:……昨天下午紫薇花园的老王某我打电话说没事过来玩吧,我就坐车过去了。到老王某后他说,前段时间打牌,你和小玲是不是捣鬼了我说没有,老王某,把赢的钱退出来,不退出来,今天走不了。这时老王某来把我手机夺走,又给他亲戚XX打电话过了一会XX夫妇和小玲都过来了。老王某给小玲吵、老王某老婆给我吵,国庆从后面用酒瓶朝我后脑上砸,一下把我砸趴下了,过了大概1个多小时,老王某老婆XX的老婆还有老王某的保姆他们三人把我送到了医院。
3、证人王某证言:……当时我在漯河市X区紫薇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我的租房处,平时我这里常有人来打麻将。刚吃过饭,刘某X、刘某X俩口,陈某还有小玲他们几个到我家后,我在看报纸,听见刘某某和陈某吵架,好像是前一天打牌刘某某输钱了不愿意,这时我听见小玲退出一沓钱给刘某某了,然后小玲走了。刘某某还和陈某在客厅吵,我过去劝架,他们不吵了。不多大一会,我听见玻璃碎的声音,我一看是刘某某拿我家客厅鱼缸砸在陈某的头上了。陈某头部被砸流血了,我一看不对劲,就让叶某、刘某X把陈某送到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去了,叶某还借给刘某X几千元钱给陈某看病。
4、证人刘某X证言:……我丈夫刘某X与陈某打架时我在场,原因是XX跟王某军、叶某、陈某还有一个女的一起打麻将,后来国庆发现姓陈某和那个女的搞鬼作弊,刘某某就用鱼缸把陈某头部打伤了。当天那个女的把4900元退还给我就走了。王某让刘某某看陈某手机上发的作弊信息,刘某某看后很生气,质问陈某为什么搞鬼作弊,陈某不承认,刘某某随手拿起我妹夫客厅里书架上的空玻璃鱼缸,砸到陈某的后脑袋上了,鱼缸碎了,陈某脑袋出血后,倒在沙发上,我和叶某、王某上去拉住刘某某不让他打了。之后我和叶某把陈某送到医院做了手术,还给他交了x元治疗费。今年6月份,我们跟陈某家协商了一个月,最后得到了陈某的谅解,赔偿了陈某15万块钱。然后就让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5、证人叶某证言:……那天下午1点钟左右,我和我保姆在我的租房处漯河市X路金帝紫薇花园X号楼X单元X号室。姓陈某还有一个女的、国庆和他老婆都在我家,我当时正在收拾东西,看到国庆拿姓陈某手机看,发现姓陈某和那个女的玩牌中间有联系,就和姓陈某吵了起来,后来那个女的从自己包里拿出一沓钱给国庆或他老婆了,国庆发火了,对姓陈某说你必须把事情说清楚。他俩吵了起来,我和老王某个人上去拦,国庆就在我家拿了个小鱼缸朝姓陈某的后脑部砸了一下,姓陈某倒下了。趴在地上,我说赶紧去医院吧,国庆和他老婆求我帮忙把姓陈某送医院,我就和我的保姆,还有国庆的老婆我仨把姓陈某扶下楼,我开车把姓陈某送到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大夫说比较严重,我们把姓陈某送到住院部。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李某证言:……中午1点左右,老王某我打电话说三缺一,让我去他家打麻将,催的很急,我开车去了老王某,他家里在坐的有陈某老王某妇、保姆,半个小时后,国庆俩口子也来了,这时叶某对我说大姐,你啥也不用说,你把钱退了。老王某跟着说,你不退钱别想走,老王某小姨子在一边说退钱!退钱!还拉我的包。老王某着我的面对陈某说,小陈某成鬼啦!朝小陈某口打了两拳,又朝小陈某上踢了一脚。我一看事情不对头,害怕事闹大了,就从包里拿出4900元钱给老王某老婆了,给了钱后,老王某你走吧,再不走就走不了啦,我赶紧走了。到下午我通过一个叫张伟的向老王某这钱,张伟对我说,老王某接电话但发回一条短信,说他们把小陈某成重伤了,正处理小陈某事情,等事情处理完了再说。
7、漯河市X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陈某头部损伤致硬脑膜破裂,开放性颅脑损伤,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
8、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东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刘某某投案自首的证明。
9、刘某某与陈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陈某人民币十五万元,陈某放弃追究刘某正任何责任。
10、陈某收到赔偿款十五万元收条一张。
11、陈某谅解书一份,表示谅解请司法部门不再追究刘某某责任。
12、辽宁葫芦岛市X区X街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某、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某。
本院认某,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坦白交待所犯罪行,系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高欣欣
审判员张喜来
审判员陶运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涛